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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男子竟私自购买虚假入党材料及伪造党组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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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7

本案说法: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22日重新已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eb/lfs/bzs/zjxflws/202202/t20220224_11645564.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苑某某在微信上通过一个微信号为Y2****的人以两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入党档案材料,并于2018年12月份收到入党材料后将该材料交至霸州市**镇党办。


经查,该材料中加盖了包含伪造的“**天津市**区区委组织部组员科组织关系调转专用章”、“**天津市**职业学院党委委员会”、“**天津市**职业学院**委员会”等印章字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印章代表着一个单位的身份、信用凭证,苑某某如此胆大妄为竟公然伪造党组织的印章及文件材料,可见,单位印章的管控问题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就会被非法人员钻空子,给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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