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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CEO未经授权,合同私盖公章、签字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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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6

本案说法:2016年1月众车纷享公司(原告)与车厘子公司(被告)展开合作,众车纷享公司委托车厘子公司进行共享汽车开发及运营项目维护。

截止2018年5月经双方确认,共产生技术服务费和运维费工1526845元。2018年7月众车纷享公司将该费用支付给车厘子公司。

2018年8月下旬双方签订合同但合同首页签署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众车纷享公司签署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车厘子公司签署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即该合同签署时间为倒签。




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一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15cc7e6185e4240abc5ac7e009e5cd5
合同上盖有众车纷享公司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处有“姜某某”签字。同时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两份合同,以上三份合同内容互相独立。
众车纷享公司确认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无法确定盖章经办人,并主张姜某某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于是众车纷享公司认为协议未生效遂将车厘子公司告上法庭。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有效,之前签署的三份合同其中一份亦无签字,但众车纷享公司确主张撤销该合同,表明其确认该合同已经生效。
再结合众车纷享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习惯来看,其对于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解并不必然要求“签字”这一形式要件。
再者涉案协议签署后众车纷享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开始履行合同,进一步佐证众车纷享公司认可协议效力。
综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众车纷享公司的诉讼请求,众车纷享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8fd454eab0d46c887f7ad10012378fc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众车纷享公司并不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但印章是否为他人偷盖而非公司授权,且众车纷享公司并未举证。

综上,众车纷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起案件看似复杂实则简单,这是一个典型真章私盖相关案件。

众车纷享公司原CEO来某某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在事先未经众车纷享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在许可协议上私自加盖众车纷享公司公章,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从而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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