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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男子为了一纸证明,竟私刻武装部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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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4

本案说法: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2人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ah/czsa/czsnqq/zjxflws/202202/t20220218_11632539.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初,汪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询问其是否可以找到掩埋建筑垃圾的地方并承诺一车给刘某某100元提成。



刘某某遂联系张某甲提出用其租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停放军用车辆的空地用于掩埋垃圾,得到张某甲的许可后,同年9月12日、9月16日汪某某分别联系5车、7车外省建筑垃圾到珠龙镇**村**水库后**羊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临时停车场倾倒掩埋,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某1200元。




后汪某某告知刘某某倾倒掩埋垃圾需要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2021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至滁州市琅琊区**路**号曹某某开设的“**刻字服务部”私刻一枚“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被告人曹某某在刘某某未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和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为刘某某私刻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65元。


2021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倾倒掩埋垃圾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一枚“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经依法鉴定,刘某某持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印章系伪造。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非法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某竟是为了一张接收单位证明来获取利益,就私自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印章,可谓是胆大包天,徇私枉法,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国翼智能印章,只是将单位原有的印章放到智能设备中,通过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印章加上“智能锁”,全力防控和解决真章真盖、真章假盖、假章真盖、假章假盖等方面的困难与风险。


此次案例中就是典型的“假章假盖”事件,刘某某私刻部队假章,并伪造接收单位证明谋取私利,国翼解决方案如下:




针对印章,我们通过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相互结合对印章进行全面管控,印章需通过单位领导的授权后方能使用,做到事前授权,事中控制,事后追溯,且每一次盖印详细信息都被记录下来,并支持用章轨迹逆向查伪,真章盖印有迹可循,假章盖印无所遁形!




针对文件,国翼云平台应用隐形防伪水印,通过上传文件至平台进行隐写加密。签印的文件收集回来后可再次验证文件是否准确无误,防止文件被抽页、换页、变造的现象,实现我们重要文件的唯一性以及同一性,伪造文件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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